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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开始退钱!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3-08-29




3月起

又一批新规将要正式实施

这些将影响你我生活

一起来看看吧!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开始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办理时间为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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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1000元

外地职工返厦补助开始申报



今年1月1日至2月28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会会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返厦,均可获得一次“定点定额”补助,最高可领1000元交通补助。


今年“平安返厦”交通补助申报时间为3月1日0时至3月31日24时。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登录厦门市智慧工会服务平台或厦门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通过申报平台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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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部分返乡人员提着大包小包返厦。(本报记者 张玉榕 摄)



厦门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厦门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于1月正式实施,在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中,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中增加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并增加“厦门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持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BRT、轮渡市民(公共交通)航线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条款。由于设备改造升级和系统调试需要时间,该优待政策自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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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实施

以法治力量推进数据治理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整合数据资源为基础,以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为重点,以促进数据的市场要素化运行为关键,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赋能实体经济,推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提升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水平,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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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图/视觉中国)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施行

护航水上旅游客运行业发展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厦门市打造“世界一流旅游休闲城市”“海洋强市”“国家海洋中心示范城市”等一系列发展战略以及水上旅游客运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按照“回应改革、上下衔接、立足实际、鼓励发展”的原则,在原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厦门港实际,在监管主体、适用对象、经营规范、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做出调整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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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轮渡客船频频在鹭江上往来。(本报记者 杨进福 摄)



福建农村单户村民自建房

不得超过3层



《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将从3月1日起施行。即将执行的新规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自建房的分类管理和建设施工的安全巡检及竣工验收制度。


按照《规定》,我省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村民自建和集中建房两种方式。对于村民自建的行为,新规特别明确,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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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这些全国新政将实施

一起来了解下


 1、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2、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3、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 供图)


5、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6、《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7、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8、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综合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市总工会、中国政府网等

编辑:林聿晶 值班主任:蔡萍萍厦门日报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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